(2016)甘06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万云与周成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许万云,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农民。被执行人周成栋,男,生于1973年4月18日,藏族,高中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万云与被执行人周成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许万云与被执行人周成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给付第二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到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甘0623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