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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苏州市府前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坤、陈春华、陈光标、王涛、陈培、王素英、王紫英、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市府前食品有限公司,宋坤,陈春华,陈光标,王涛,陈培,王素英,王紫英,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监10号原审原告苏州市府前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4425-5),住所地在苏州市钮家巷东大园6号。法定代表人褚梁琪,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宋坤,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陈春华,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陈光标,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王涛,男,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陈培,男,1958年7月18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王素英,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王紫英,女,1998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李霞,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审原告苏州市府前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坤、陈春华、陈光标、王涛、陈培、王素英、王紫英、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江宁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