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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梁志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梁志维,周间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号。负责人王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燕华,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志维,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周间娣,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志维、周间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崖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梁志维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签订的51251317000175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本金3825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二、被执行人梁志维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签订的512513170001752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本金282857.13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三、被执行人梁志维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4073.28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四、如被执行人梁志维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申请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梁志维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丽景清泉一街6座602房屋,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的上述债权;五、如处理上述抵押物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不足受偿的,被执行人周间娣对申请执行人不足受偿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梁志维名下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碧桂园丽景清泉一街6座602房屋,本院为轮候查封,等待蓬江法院处置。另外,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兆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