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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206号

王振合、缪广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合,缪广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合。

被执行人:缪广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合与被执行人缪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峰祖

审判员  董拓基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