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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200号起诉人:唐旭,男,汉族,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第十四师224团。2016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唐旭的起诉状。起诉人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水泥款15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承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皮山农场水渠工程时,欠原告水泥款153700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至今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