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柳逢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柳逢会,王菊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柳逢会,王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椒江区怡园路71号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8773006-5。代表人:高虹,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柳逢会,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菊凤,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支付借款本金644592.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71元、执行费9784元。本院于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赛格特花园4幢504室的房地产已抵押给本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柳逢会、王菊凤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4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