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礼铭、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水明、原审第三人张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礼铭,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彭水明,张国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礼铭,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8531806-4。法定代表人:张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水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审第三人:张国清,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叶礼铭、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水明、原审第三人张国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礼铭、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乐 芳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