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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土山鑫强机械厂诉被告侯庆堂、侯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土山鑫强机械厂,侯庆堂,侯明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683民初4871号原告莱州市土山鑫强机械厂,地址:莱州市。经营者:阎修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侯庆堂,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侯明云,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简要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14日在原告处购买装载机一台,欠款4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侯庆堂、侯明云返还给阎修强920型装载机一台,当日理清。二、被告侯庆堂、侯明云给付原告莱州市土山鑫强机械厂欠款208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800元。被告逾期不付款,原告有权按4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