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最良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乐美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最良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乐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26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最良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村。机构信用代码:G1033028100388870D。经营者:邵文钊,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2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3********。被执行人:乐美富,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最良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乐美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