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东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东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5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东风,男,1993年10月11日,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东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恒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沈东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灵璧县朱集乡至渔沟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马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沈东风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沈东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沈东风被电话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东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沈东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沈东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灵璧县朱集乡至渔沟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马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沈东风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沈东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马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别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沈东风于2016年7月13日被电话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另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沈东风赔偿被害人马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沈东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马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东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东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东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祥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