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1、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苗某1,苗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82号申请人:王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苗某1,女,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苗某2(系苗某1之父),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李某(系苗某1之母),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苗某1、苗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某1、苗某2、李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以现金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某1、苗某2、李某的银行存款共3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