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裴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裴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21号原告:李建军,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户籍地邢台市威县。被告:裴笑勇,男,198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裴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建军诉被告裴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