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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周伟清与李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清,李富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86号原告周伟清,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李富其,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原告周伟清与被告李富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伟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伟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   超书 记 员 方超(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