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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707号原告于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