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707号原告于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广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