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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顺德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顺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顺德,曾用名高森,1996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恩阳区。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外出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2016年7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顺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了(2016)川19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顺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顺德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高顺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顺德撤回上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纪才审 判 员  许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益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