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霍某、赵某2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霍某,赵某2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197号原告赵某1,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赵某2,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霍某、赵某2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玉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