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康伟,康丽英,杨守方,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07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中路1号东21-313。法定代表人康丽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伟,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康丽英,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守方,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怀德中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育才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宏伟,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康伟、康丽英、杨守方、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04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合同(编号:01102362014620044)项下逾期利息21510.85元(该利息算至2016年5月12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康丽英、杨守方、康伟、常州市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合同(编号:01102412015620101)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609213.34元(该利息算至2016年5月12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6450元;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康丽英、蒋宏伟、康伟、常州市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费78730,减半收取39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35,由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康丽英、蒋宏伟、康伟、常州市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康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康丽英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蒋宏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市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无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康伟名下位于本市郑陆镇东青东方市场的房产,但该房产有共有人,暂时难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康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康丽英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蒋宏伟名下无银行存���、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市铁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市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常州科莱博化工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无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康伟名下位于本市郑陆镇东青东方市场的房产,但该房产有共有人,暂时难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6)苏04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 涌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