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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俊豪、游石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豪,游石亨,游碧珠,游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黄俊豪,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石亨,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游碧珠,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游祥福,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俊豪与被执行人游石亨、游碧珠、游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6116号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