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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麻林彬、李伟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麻林彬,李伟兰,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2333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171-0。负责人:丁业进,该社主任。委托人理人:卢江林,该社职工。被告:麻林彬,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伟兰,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麻东升,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林玲杏,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麻寿红,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麻月爱,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与被告麻林彬、李伟兰、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麻林彬、李伟兰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支付利息17549.38元,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9.75‰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麻林彬、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等。被告李伟兰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为被告麻林彬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12日,被告麻林彬支用了该笔借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7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6.5‰。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麻林彬支付了利息5.43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能支付,被告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告麻林彬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利息17549.3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麻林彬、李伟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云信用社借款本金46000元、支付利息17549.38元,并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9.75‰另行计付借款本金46000元的利息;二、被告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麻林彬、李伟兰、麻东升、林玲杏、麻寿红、麻月爱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婷婷人民陪审员  叶育俊人民陪审员  李国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潇羽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