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文明、林秀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文明,林秀敏,福州台江区金佰利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曙光路世纪百联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0574-8。法定代表人颜玲。委托代理人刘耀人,系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梁,系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文明,男,汉族,1974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秀敏,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台江区金佰利服装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2层185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L2119302-7。经营者俞文明。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俞文明、林秀敏、福州台江区金佰利服装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俞文明、林秀敏、福州台江区金佰利服装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林秀敏位于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0号江滨新世界花园**复式单元等房屋及产权【查封案号:(2016)闽0103执522号】,上述房产均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