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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亚瑾与杨素芝、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瑾,杨素芝,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2832号原告刘亚瑾,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吴海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素芝,女,1978年9月16日生,白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南屏街*号云南信托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庄恩达,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江燕,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玉溪市江川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刘亚瑾诉被告杨素芝、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亚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素芝、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瑾撤回对被告杨素芝、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剩余680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赵 梦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