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102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李某,男。被告曾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曾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高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高某某。审判员 张怀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