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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孙家镜村。执行合伙人:孙建洪(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142837法定代表人:张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字第3288号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与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自愿申请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洪泰电器配件厂支付执行款143872.25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73元,申请执行费2058.08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