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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银才与被执行人刘绍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银才,刘绍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银才,1972年9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刘绍汉,1970年6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邹银才与被执行人刘绍汉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的车辆,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扣押。此外,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扣押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