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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威与宜章县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宜章县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盈志,李亚萍,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异16号异议人张威,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现住郴州市碧桂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宜章县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盛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邝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克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盈志,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被执行人李亚萍,女,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盈志之妻。被执行人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民主西路。法定代表人毛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友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珺盛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盈志、李亚萍、恒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威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珺盛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盈志、李亚萍、恒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湘1022执638号执行裁定书错误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龙门池村芳头组的住房,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异议人张威提供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明。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珺盛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盈志、李亚萍、恒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1022执6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盈志、李亚萍、湖南恒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954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依据该裁定,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6)湘1022执638号查封公告,公告内容为:本院依据(2016)湘1022执638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萍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龙门池村芳头组的住房一栋。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公告张贴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龙门池村芳头组的一处住房。本院认为,本院(2016)湘1022执638号执行裁定以及依该裁定所作的(2016)湘1022执638号查封公告均未涉及登记在异议人张威名下的房产,异议人仅以本院查封公告张贴于其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张威请求本院撤销执行裁定并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代全代理审判员  肖莹莹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