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良,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09号原告:张宪良,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魏县被告: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一涛,该镇镇长。原告张宪良与被告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