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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良,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09号原告:张宪良,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魏县被告: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一涛,该镇镇长。原告张宪良与被告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