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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张世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张世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790号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政先,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张世宁,男,1973年6月20日,汉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世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市吉利区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审判员  席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