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诉张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3民初968号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林甸县林甸镇育才路西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春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晓东,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系王仔花园物业公司经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90534401k张涛,男,汉族,住林甸县(未出庭)。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供热费2464.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152.22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林甸县王仔花园小区10号楼4单元201室,原告系王仔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负责该小区的供热。按照文件规定,该小区供热费标准为28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88.01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2009供热费2464.00元没有缴纳,因未按期交纳费用,虽然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但是大庆供热管理条例有规定违约金按日1‰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是5152.22元。被告张涛未到庭答辩,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为被告供热、供热建筑面积为88.01平方米、供热费标准为28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告尚欠原告2009供热费2464.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热力,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被告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亦应当履行交纳供热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09供热费246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2009供热费246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光代理审判员 : 周 娜人民陪审员 : 刘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美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