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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与王晓东、王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王晓东,王涛,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负责人刘文辉,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东、王涛金、张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外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张媛媛名下位于红旗大街879号1-2层房产得款4672000元外,王涛位于红旗大街883号商业1-2层、红旗大街887号商业1-2层房产因涉嫌刑事诉讼未能变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情况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