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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军,王耀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王军,王耀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85号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世纪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87906-7。法定代表人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君,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蒋军旗(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稷,男,200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王军,王耀稷之母,身份信息见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蒋军旗(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王军,身份信息同上。委托代理人蒋军旗(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王耀稷,身份信息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军,王耀稷之母,身份信息见反诉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蒋军旗(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同上。法定代表人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群,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王耀稷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王军、王耀稷在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王军、王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王军、王耀稷撤回反诉。本诉诉讼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反诉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王军、王耀稷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姚静婷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