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09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杨杰,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