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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7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汤定奎与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曹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定奎,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曹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7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汤定奎。被执行人:姚国青。被执行人: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镇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国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曹盘林。申请执行人汤定奎与被执行人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曹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定奎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息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二、被告曹盘林对被告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汤定奎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600元,由被告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曹盘林共同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姚国青、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曹盘林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定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310600元,执行费58953元,共计63695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国青存款242971.5元;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中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执行中查明苏州高新区镇湖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约定把苏州高新区镇湖开发区土地中15.21亩租给被执行人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租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后被执行人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建造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系被执行人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处置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后本院依法委托估价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鉴定,张家港中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张中辰评报字(2016)第027号估价报告,估价共计为4466612元。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4466612元,最终由竞买人(申请执行人)汤定奎(居民身份证号:320504194909232512)在拍卖中,以4466612元竞得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扣除本案测绘费、资产评估费、执行费等执行费用90271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461931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