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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夏隆刚、尹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夏隆刚,尹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友佳,局长。被执行人夏隆刚。被执行人尹晓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谌西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