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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顾春秀与田巧惠、刘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秀,田巧惠,刘杰,贾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秀,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田巧惠,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杰,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贾成宝,男,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顾春秀与被执行人田巧惠、刘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