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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177号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宜黄县宜崇3公里处右侧。法定代表人:饶英跃,总经理。被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运乃建,总经理。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保全费1227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