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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顾伟根、高爱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顾伟根,高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815室。组织机构代码:56875131—7。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顾伟根,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高爱娟,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伟根、高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顾伟根、高爱娟尚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13537.9元,违约金人民币19249.28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32787.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伟根、高爱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