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海南农商农资商贸综合广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农商农资商贸综合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9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海南农商农资商贸综合广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发,海口市弘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琼0107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足。被上诉人不依征收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谈判或者征收宣传,也不依征收程序进行征收工作,被上诉人的行为与征收工作无关,采取了恐吓的方式,没有作出扣押物品的处罚决定,是侵权行为。本案虽然有城管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但与被上诉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上诉人提交的农民证人的8张证言证明了本案不属于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被上诉人是自然人,不是行政机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本案诉请的是侵权纠纷,并不属于征收土地纠纷,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登记立案。从上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的陈述均可以反映出上诉人所诉的纠纷是由于征收拆迁补偿引起的,这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登记立案的规定。从是否应受理为行政诉讼来看,上诉人起诉的两名被告均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明显不适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华琪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崔玉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