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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1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带丽、李香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带丽,李香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96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带丽,绰号“多多”,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辨护人谢宁,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香红,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辨护人叶继林,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带丽、李香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8月25日决定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带丽及其辩护人谢宁、被告人李香红及其辩护人叶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带丽在缅甸新葡京赌场(网站名为新葡京大厅,网站域名WWW.2015338.COM)担任网络赌博总代理期间,在江西省、河北省等地以招收代理、会员的形式发展下线,邀集国内参赌人员在新葡京赌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并通过银行转账、网站上下分的形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其中,李某3、彭胜久、李某4、刘某1、刘某2等人为李带丽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发展的代理和下线,李带丽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43.493万元。为便于接收和流转赌博资金,李带丽通过以唐翠诚、占春红、陈久龙等人名义开户的赌博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网银转账的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资金结算,并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香红明知李带丽担任新葡京网络赌场总代理,使用李带丽提供的陈久龙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646),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帮助李带丽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经查实,陈久龙账户共汇入赌资人民币1262.7782万元,汇出赌资人民币1259.05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带丽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被告人李香红帮助李带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带丽辩解称:她没有参与“新葡京”网站的管理;她在“新葡京”赌博网站获利只有十万余元;她没有支付报酬给李香红。被告人李带丽的辩护人谢宁辩护意见:1、接受投注和资金结算都是一个罪名无需分开量刑;2、被告人李带丽不是赌场股东,没有管理赌场的具体职能,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被告人李带丽认罪态度好并全部退回了所有非法所得,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香红辩解称:她不知道李带丽让她转账的是赌资,她也没有从李带丽处获取报酬。被告人李香红的辩护人叶继林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香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香红系初犯,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香红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带丽在缅甸新葡京赌场(网站名为新葡京大厅,网站域名WWW.2015338.COM)担任网络赌博总代理期间,在江西省、河北省等地以招收代理、会员的形式发展下线,邀集国内参赌人员在新葡京赌博网站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并通过银行转账、网站上下分的形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其中,李某3、彭胜久、李某4、刘某1、刘某2等人为李带丽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发展的代理和下线,李带丽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43.493万元。为便于接收和流转赌博资金,李带丽通过以唐翠诚、占春红、陈久龙等人名义开户的赌博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网银转账的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资金结算,并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香红明知李带丽担任新葡京网络赌场总代理,使用李带丽提供的陈久龙工商银行账户(尾号4646),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帮助李带丽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经查实,陈久龙账户共汇入赌资人民币1262.7782万元,汇出赌资人民币1259.05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他妹妹李带丽就安排他在缅甸李带丽所在的赌场内做事。在赌场内接待参赌人员和熟悉赌场业务。在接待参赌人员时,李带丽告诉他们可以不到现场赌博,在网站也能赌博,并联系她或者他“上分”。2015年年前后的时候,他才正式帮李带丽接待到赌场现场参与赌博的客人,并帮李带丽接听国内参赌人员打过来的电话,叫李带丽帮国内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上“上下分”,并按李带丽的指示叫李香红汇钱。他提供给参赌人员的银行账户都是赌场或者李带丽提供给他的,有陈久龙、唐翠诚等。有时参赌人员指明要他提供兴业、华夏等银行的账户,李带丽这里没有,他就会要赌场提供账号。其他情况由李带丽提供银行账号。李带丽一共给了他3万元工资。缅甸新葡京赌场位于缅甸的小孟拉地区。是一家以“百家乐”和“龙虎”为赌博方式的赌场,里面的人一般都是玩百家乐。参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到现场参与赌博,另一种是在赌博网站上赌博,用电脑点击网址,登录账号密码,然后在网站上会现场直播赌场现场的赌博情况,参赌人员可以在网站上下注。国内的参赌人员通过该赌场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首先要跟李带丽联系,李带丽则帮参赌人员申请一个登录该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参赌人员用账号密码登录后就可以打电话给他或者李带丽帮他们“上分”。之后,参赌人员就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投注了。(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的时候,李带丽带他去缅甸“新葡京”赌场经营的赌博网站里面做事,说好了每个月给他5000元钱,但是到现在都没有发过工资,只是每个月给一、二千元生活费。他主要是帮这家赌博网站接打参赌人员的电话,参赌人员首先要在他和李带丽这里得到缅甸赌场境内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会员号或者代理号),然后参赌人员打电话给李带丽、他或者李某1其中一个人,叫他帮参赌人员在登录号上上分。如果参赌人员要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就要打电话给他上分,然后他就发个账号给他们,他们汇钱到赌博专用账户,再由赌场的工作人员核实钱是否到账并在赌博网站对应的会员号上分。他的作用就是在参赌人员和赌博网站之间做联系:会员号、资金入账和上分,并接待这些参赌人员。他发给这些参赌人员的赌博专用账户有:陈久龙、陈美颂、占春红等。这些账户都是李带丽叫他们办的,这些卡都是李带丽和李香红在操作。他帮李带丽转过两三次账,时间是2014年,李带丽打电话叫他转账,并把账号发给他,他就按照李带丽给的账号和指示进行转账。李某1做的事情,和他做的差不多,主要就是帮赌博网站联系参赌人员上下分和接待这些人道缅甸的参赌人员。李香红主要是操作这些赌博账户,进行查账和进行汇款。(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5月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名字叫“新葡京大厅”,网址www.2015338.com。他属于代理级别,账户名:36×××98,密码2668。他的上线是“多多”。“多多”在缅甸赌博网站负责外联,负责发展下线。他的账户里面没有分了或者要下分,他就会电话联系“多多”,告诉他需要上多少分,然后李带丽就通过手机短信发一个银行账户给他,他汇款给“多多”,然后“多多”就帮他的账户上分。下分时,则是他发短信把他的银行账户给“多多”,“多多”安排人汇款给他。他用于赌博的银行账户是工行尾号7644(户名卢存华)和建行尾号6068(户名李某3)。“多多”使用的银行账户则不固定,经常变动,他只记得最近一个银行账户是福建工行尾号2628,还有两个叫陈久龙和陈琼英的账户。最近这次是2015年9月9日下午的是在秋收广场附近的工行,他汇了一笔7千元给“多多”。他尾号7644账户回给陈久龙账户82100元,均是他或他的下线玩网络百家乐赌博汇给缅甸百家乐赌场的赌资。他尾号6068账户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1日收到陈九龙账户2万元,全是赌博专用款汇给他或者下线赌博赢的钱。他作为代理获利是根据洗码分数的千分之九来计算获利的,获利的钱称为洗码费。“多多”是一个星期算一次洗码费给他,多的时候4000左右,少的时候1000左右,平均每个星期2200元左右。从2014年5月至今获得了78次左右的戏码费,总获利大概171600元。他们都是在金典城附近的金源宾馆,玩网络百家乐,下注的人只要自己说已投,然后操作电话的人就下注,输赢都是以现金计算。他下面有些参与百家乐的赌徒:李增涛、张玲、晏建秋、“刘老头”、“老刘”、“老铁”2015年2、钟世华、“塘鱼”等。(4)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他通过朋友“老大”到缅甸的赌场里面赌博,事后得知给赌场设有境内网络赌场,可以在网上赌场以登录账户的方式往百家乐赌博。“老大”就给了他绰号“多多”的电话。他就是通过电话联系“多多”弄到了登录缅甸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账户和密码,并且还可以得到下注金额0.9%的洗码费,她说还会给他一个银行账户,每次玩的时候先将钱打到这个指定的账户,并且帮他上分下分和资金结算。登录账户77×××58和密码123456,以及工行尾号4646(户名陈久龙)的账户,“多多”的手机发过来的。之后他就拿着自己的账户在网络百家乐往网站:www.2015338.com上面进行赌博,后来他还邀集了其他参赌人员在他这个线上玩。他不知道他在新葡京的网络赌场里面属于什么级别,他只知道他的账户密码可以获得0.9%的洗码费。他玩网络百家乐赌博一共输了大概30多万。他的洗码费共三四万元,包括自己下注和他人在他这里下注的。(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开始,他通过熊佳参与“新葡京”网络赌博,经核对银行流水,查实其汇入陈久龙1899账户2万元赌资。(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他通过XX参与“新葡京”:www.2015338.com网络赌博。(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通过李带丽提供的赌博网络账号进行网络赌博。(8)被告人李带丽的供述,证明新葡京赌场的老板是缅甸人经营的,彭昆、“文总”都是赌场股东。她是彭昆手下的,2013年,彭昆入股新葡京赌场,找她过去担任其总代理。她负责协助其参与新葡京赌场的管理,是该赌场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赌博网站网址:www.2015338.com,她负责联系客人,提供“上分”“下分”,并收取“返点”、“洗码费”,之后将非法获利与彭昆按比例分成。像她这样的总代理,大概有40多个,她们各自发展、管理自己的下线代理人,相互也不会联系。网络赌博的参赌人员是通过实时监控画面和实时声音进行赌博,和在现场没有什么区别。参赌人员“上分”,即将人民币兑换成网络赌博筹码,“上分”必须通过她这样的总代理,并且她可以使用自己的总代理账号注册新会员号,通知赌场将“筹码”添加至新注册会员号,之后将注册新会员号及初始密码发送给参赌人员,对方就可以参与赌博了。她主要是通过获取赌场“返点”及参赌人员的“洗码费”来获利。她发展的代理人越多,她就赚的越多。反之就赔钱。总代理是从其介绍的赌博人员所输赌资的20%返点,下线代理则10%返点。参赌人员所有下注的赌资按照0.9%的比例提成,即“洗码费”给她们。但是如果参赌人员赢钱了,总代理就得按照上述的比例赔钱给赌场,代理不赔并获得洗码费。赌博专用账户有很多,梁国标、占春红、唐翠诚、林金荣、陈久龙等人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大概30多个,都是用于新葡京赌场用于接收赌资的赌博专用账户。她在萍乡没有亲戚朋友也没有生意往来。她的代理号是352387(密码521314)。她总共发展了100多个代理。手机上频繁联系的代理号有二三十个,有刘忠玉、欧阳小梅、李伟、蔡梅玲、李增常、何小萍等。手机通讯录上属于萍乡号码的基本都是她的下线代理。下级代理还有周小勇、胡伟华、易艳萍、陈静、李金、邹珍海。她用手机或者电脑登陆www.2015338.com网站登陆她的总代理号,根据赌博人员汇来的赌资帮他们上相应的分数。全部获利合计230万。她自己的获利都存到她父亲李朝雄和她母亲高阳秀的账户上。大部分赌博银行账户都是在她姐姐李香红代为保管,但实际控制人是她。李香红帮她转账、存取款项。如果有汇入或汇出,她就打电话或者短信让李香红到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办理。李香红知道这些资金是全国各地汇往赌场的赌资以及她和彭昆未结算的非法获利。这些卡接收、转出赌资总额大概1700多万。2014年7月,她安排三姐李某1到缅甸赌场工作,负责帮她转听各地参赌人员各地参赌人员的赌博电话。她每月支付她5000元工资。2015年春节前,她安排弟弟李某2到缅甸赌场工作,主要负责姐弟和她介绍过去的参赌人员,如联系车辆接送、陪吃饭、参观赌场之类的。她每月支付他工作5000元。李某2、李某1都帮参赌人员上分。(9)被告人李香红的供述,证明她是从2014年上半年5、6月的时候开始按照她妹妹李带丽的指示,从事赌博资金转账、取现、存钱等。她知道是帮她妹妹李带丽在缅甸从事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李带丽还让她用父亲李朝雄和母亲高阳秀的名义分别开户,开户、存钱均有她来操作。2014年5、6月至2015年过年期间,李带丽需要转账的时候,就以发短信的方式让她拿户名唐翠城或占春红的银行卡将制定金额转账给指定账户。她转账完后会回复她“已转”。当该两账户内的资金比较多的时候,李带丽就会让她把钱转到她的户名的卡上。然后再按照李带丽的指示分批次将这些钱取出来分别存入她父亲李朝雄和母亲高阳秀户名的银行卡上。2015年过后,李带丽将户名唐翠城和占春红的银行卡要回,再给了三个银行卡账户和U盾(户名均为陈久龙)。这三张卡也是按照李带丽的指示转账、取现和转存。期间,除了李带丽外,她弟弟李某2和妹妹李某1也跟着李带丽去缅甸赌场工作,有时候他们两个也会叫她转账,但是不会叫她取现和存钱。她的手机号码159××××3395是和李带丽联系用的,黑色三星手机是和李某1联系的。转账方式是用电脑转账,一台灰色台式电脑和一黑色笔记本。现取是在她家附近的银行内取现。她父母账上的钱全是从上述赌博账户上转存来的。唐翠诚和陈久龙的账户是专门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转账专用账户。公安机关从她携带的包里发现14张银行卡,其中9张是以她自己的名义开的,用途全是用来接收陈久龙等人的账户上的转账和取现金。这些卡都是她帮李带丽在赌场转账和存取现金用的,里面没有她自己用的卡。网址是李带丽告诉她的赌博活动网上投注的网址,并告诉她怎么投注和玩。在2015年2月底李带丽给了她5万元。(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9月11日湘东公安分局依法扣押李香红的银行卡14张、银行U盾3个、手机2部(三星、小米)。2015年9月12日湘东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李香红位于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谢家园1小区3栋4楼的家中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清华同方电脑主机1台;对李香红位于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祁阳一中附近的出租房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黑色三星笔记本1台。(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证实2015年9月11日湘东公安分局依法扣押李带丽的银行卡6张、手机3部(步步高、三星)。(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证实2015年9月11日,参赌人员李增常经湘东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增常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滨河西路XXXXXXXXXXX住所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尾号7644银行卡、华为、三星、苹果4手机共3个、联想主机2台。(13)辨认笔录4份,证实李某3辨认出“多多”就是李带丽;刘某2辨认出“多多”就是李带丽,“阳阳”就是李某1,“小涛”就是李某2。(1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湘公(网监)勘(2015)7号、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相片记录表、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证实李带丽、李香红向大量人员提供网络赌博登录账户和银行账户。(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银行明细表及新葡京公司网址截图,证实专用账户接收各地参赌人员的赌资,以及各个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陈久龙尾号1899、4646账户和占春红3721明细中,有李德贵、李某3、刘某1的资金转入。陈久龙、唐翠诚、占春红、陈美颂账户接收资金6017.893万元。李香红共现取资金1801.3715万元。陈久龙(4646)账户汇入赌资1262.7782万元,汇出1259.0510万元,账户尾号4646、1899、3721共计收到上述赌博人员的赌资共计16.27万,汇出资金27.223万元。共计43.493万元,新葡京公司的系统公告和企业邮局登录界面情况。(16)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李带丽的代理号、李某3、彭胜久、刘某2、刘某1、李某4的登录账户、密码已封号,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带丽、李香红系湘东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1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带丽、李香红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李带丽在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退赃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事实有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治安巡逻大队的办案说明及萍乡市非税收缴款通知单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带丽辩称她没有参与“新葡京”网站的管理,没有支付报酬给李香红及获利只有十万余元的辩解意见与证据、事实不符,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香红辩称她不知道李带丽让她转账的是赌资及没有获取报酬的辩解意见与证据、事实不符,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带丽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被告人李香红帮助李带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带丽在与被告人李香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香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带丽、李香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带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带丽的辩护人谢宁认为被告人李带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香红的辩护人叶继林提出免除李香红刑事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带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香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带丽所退赃款人民币八百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欧阳桂萍审判员 郭 晓 凌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诗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