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吉雅图与陈铁明、齐达拉图民借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雅图,陈铁明,齐达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660号原告:吉雅图,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陈铁明,男,40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齐达拉图,男,4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雅图与被告陈铁明、齐达拉图民借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雅图自愿撤回对被告陈铁明、齐达拉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雅图撤回对被告陈铁明、齐达拉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吉雅图承担。审判员 高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花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