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养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66号罪犯李养军,男,汉族,大专文化,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养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零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三万八千四百七十元四角,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6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养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1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养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32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养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养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养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养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