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黎德萍与杨建华、欧泽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德萍,杨建华,欧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黎德萍,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欧泽芬,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黎德萍依据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华于2016年10月24日自动履行了10000元义务,并承诺在2016年底前再履行10000元,下余10000元和诉讼费600元、执行费359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黎德萍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6执3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