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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纯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李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219号原告赵纯,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被告李娜,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赵纯与被告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纯以与被告李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纯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