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第1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虞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虞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第10248号原告王玉玲,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邦国,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原告王玉玲与被告虞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退回原告2699元。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