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田永利与张瑞龙、曹巧巧、武梅林、兰凤英、赵文光、全莲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利,张瑞龙,曹巧巧,武梅林,兰凤英,赵文光,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田永利,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瑞龙,男,4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曹巧巧,女,45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系张瑞龙妻子)被执行人武梅林,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兰凤英,女,54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系武梅林妻子)被执行人赵文光,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全莲女,女,52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系赵文光妻子)本院在执行田永利与张瑞龙、曹巧巧、武梅林、兰凤英、赵文光、全莲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