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谷永生、刘大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永生,刘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谷永生被执行人刘大成本院在执行谷永生与刘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等,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8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