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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恢7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泊舟,年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张泊舟,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年向辉,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泊舟与被执行人年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泊舟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