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金凤与田立国、郭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凤,田立国,郭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3民初925号原告:彭金凤,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郭海兰,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彭金凤与被告田立国、郭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金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被告田立国、郭海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3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共同做水产生意。被告田立国系原告哥哥的干儿子。2011年4月18日,被告田立国说进货向原告借款6万元,第二年还了2万,尚欠4万,被告田立国于2012年10月19日给原告打了借条两张,每张借条2万。2015年5月10日又还了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被告田立国辩称,我向原告多次借过钱,打过三张欠条,每张都是2万元,几个月后,我还了原告2万,之后又还了3000元,当时约定的还款时间是一年,借钱是用于赌博。被告郭海兰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我与田立国是2016年3月1日登记结婚的,原告与田立国的关系影响到我的家庭,所以同年7月28日我与田立国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立国向原告彭金凤借款6万元,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彭金凤出具借条二张,二张借条内容一致,均载明“今收到向彭金凤的借款两万元整元(20000元),于2014年2月12日前归还”。被告田立国向原告彭金凤共计偿还借款23000元,至今尚有借款37000元未还。另查明,被告田立国与被告郭海兰于2016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28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彭金凤提交的借条、录音、被告郭海兰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彭金凤与被告田立国关于借款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之表示,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原告彭金凤在向被告田立国支付借款后有权向其主张返还借款。被告田立国尚欠原告彭金凤借款3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田立国向原告彭金凤借款并非在其与被告郭海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彭金凤向被告郭海兰主张返还借款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彭金凤借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彭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田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洁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