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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斌与黄承连、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黄承连,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824号申请人:冯斌,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黄承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郑辉,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冯斌与黄承连、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承连、郑辉所有的财产,价值112885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FUZG13Z01160000005B)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承连、郑辉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12885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二、案件申请费1084.5元,由申请人冯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卉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