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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买买德,男,东乡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2016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伊县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关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17时许,伊宁县公安局多浪派出所经布控,将在多浪农场三队清真寺旁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从马某甲身上搜出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0.08克、0.36克。伊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特情引诱,身体有重大疾病等量刑情节,故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毒物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及所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认罪,辩称由于自己身体有严重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上学需要钱,自己就贩卖毒品挣钱,现在认识到错误了,以后再不会犯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并向法庭出示了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及放射科迈瑞DR诊断报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7时许,伊宁县公安局多浪派出所经布控,将在多浪农场三队清真寺旁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某甲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从马某甲身上搜出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上述海洛因疑似物种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0.08克、0.36克。还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对其办理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抓捕经过;4、搜查证、搜查笔录;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8、毒物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毒品海洛因是国家严格禁止流通的物品。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4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具有特情介入,依法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等因素,结合伊宁县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适用缓刑。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受毒品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若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某某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