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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初103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知产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以下简称宝乐迪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何江平,被告宝乐迪歌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姜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浩天知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乐迪歌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一)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2.判令宝乐迪歌城赔偿经济损失129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479.83元(注:公证费3900元、KTV包厢费396元,差旅费183.83元),合计133479.83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专属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诉讼的权利。宝乐迪歌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宝乐迪歌城辩称,1.浩天知产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权利授予系基于具体权能之授权,例如放映权,而未规定单独的诉权的授权;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权不能单独授权,被授权人只能以实体权利主体的名义,代表实体权利主体行使诉权。2.《好歌天天唱》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可被视为音像作品,不享有放映权。3.浩天知产公司提交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4.浩天知产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浩天知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浩天知产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宝乐迪歌城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宝乐迪歌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浩天知产公司、宝乐迪歌城的诉讼主体资格;2.《好歌天天唱》专辑一盒,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两只蝴蝶》等8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3.《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证明浩天知产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地区内(合肥市除外)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4.(2015)民证民字第1236、1244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宝乐迪歌城存在侵权的事实;5.公证费、取证差旅费发票,证明浩天知产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宝乐迪歌城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证据2,《好歌天天唱》专辑记载为原人原唱卡拉OK,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没有故事情节、没有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拍摄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而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不享有放映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只能证明浩天知产公司获得了有关机构的授权;对证据4,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公证书中工作记录没有签署时间,不能证明是公证当时签字,也没有附公证人员的资格信息且只有一名公证人员署名,公证因存在瑕疵而无效;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宝乐迪歌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浩天知产公司所举的证据1-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外包装、封面、内置《好歌天天唱》歌曲ISRC编码分配表上亦均载明了《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6月17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浩天知产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1、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授权给浩天知产公司。2、在前述权利范围内,浩天知产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不限于向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1月27日,浩天知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2月3日19时,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马鞍山市佳山路明都财富广场5栋4楼(原太阳广场)“宝乐迪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V802号房间,点播了《两只蝴蝶》等70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印有“宝乐迪量贩式KTV收款单”的机打消费小票一张。2015年11月27日,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2月8日19时25分,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马鞍山市佳山路明都财富广场5栋4楼(原太阳广场)“宝乐迪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V802号房间号房间,点播了《心碎》等59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印有“宝乐迪量贩式KTV收款单”的机打消费小票一张。以上两张消费小票共计金额396元。浩天知产公司支付公证费3900元、差旅费183.83元。另查明:宝乐迪歌城于2014年1月24日成立的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浩天知产公司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如果浩天知产公司主体适格,宝乐迪歌城所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1.关于浩天知产公司主体资格的问题。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是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其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案涉《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在该专辑和十张光盘的曲目中,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系《好歌天天唱》专辑的著作权人。其与浩天知产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并授权浩天知产公司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浩天知产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取得了《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在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浩天知产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2.关于宝乐迪歌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宝乐迪歌城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属有权使用,应认定为擅自经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浩天知产公司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浩天知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宝乐迪歌城侵权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宝乐迪歌城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宝乐迪歌城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范围、侵权时间、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KTV普遍的市场经营状况等,酌情确定浩天知产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每首音乐电视作品500元,129首歌的损失合计为64500元,应当由宝乐迪歌城赔偿。浩天知产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3900元,为取证支出的包厢费396元、差旅费183.83元,属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亦应当由宝乐迪歌城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一);二、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500元和维权的合理支出4479.83元,合计68979.83元;三、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9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由马鞍山市宝乐迪风尚视听歌城负担15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龙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清怡附件一:案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目录:《两只蝴蝶》、《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突围》、《开始》、《遇见你》、《我要唱》、《老了》、《我们的初恋》、《男人》、《笑容》、《蹦蹦吧》、《爱走远》、《宝贝》、《长发》、《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幸福是什么》、《忘不了的你》、《给我的挚友-火天》、《生日》、《午夜玫瑰》、《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啷咯情歌》、《爱着她,想着她》、《一个人的公园》、《给爱人的倾诉》、《完美结局》、《永恒的信念》、《如果你嫁给我》、《幸福誓言》、《无情的背叛》、《人在世上飘》、《因为是你》、《往日时光》、《圆月亮》、《守候》、《秋雪》、《关于你的好》、《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绒绒草》、《小白脸》、《你是猫儿我是鱼》、《白狐(谢容儿)》、《我不做你娘娘》、《Sweet》、《爱情城堡》、《你不配》、《你知道我对你的好》、《DoubleFace》、《其实我很在乎你(谢容儿)》、《那又怎样》、《公主》、《爱如甲骨文》、《寂寞》、《世上女人都是毒蛇》、《和我一起走好吗》、《纤夫的梦》、《初吻》、《热带鱼的邮件》、《茅草屋的女主人》、《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混了31年》、《怎么办》、《Flyaway》、《无缘》、《别让我一个人哭》、《太早》、《暗伤》、《爱上孤独的我》、《爱在雨季》、《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只要你快乐》、《无可救药的爱》、《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唱给你的歌》、《白狐(陈瑞)》、《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忍痛割爱》、《双瓣花》、《最后一个情人》、《有了爱就不再孤独》、《我是一只猫》、《秋天的玫瑰》、《遇上你是我的缘》、《蝴蝶的歌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爱情乞丐》、《爱溜溜》、《一天》、《一错再错》、《一间小屋》、《鸟巢》、《心醉》、《洗洗睡》、《七仙女》、《谁是谁的谁》、《傻瓜》、《追求》、《负心人》、《龙》、《喜洋洋》、《说吧,你说吧》、《爱情重点》、《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千千吻》、《Yesterday》、《80后》、《忘穿秋裤》、《那滋味》、《房子》、《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玫瑰都凋谢在你身旁》、《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爱大了,受伤了》、《你是我的好朋友》、《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谁让我爱上了你》、《我爱的姑娘你最美》、《故乡黑龙江》、《微笑的力量》、《人一旦变了心》附件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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